山西“八旬前律師張軍案”31年后再審開庭 審判長曾參與聶樹斌案平反
原標題:山西“八旬前律師張軍案”31年后再審開庭 審判長曾參與聶樹斌案平反
封面新聞記者 代睿
“這是我人生中最后一次陳述的機會,希望法院能判我無罪?!北慌杏凶?1年之后,84歲的山西前律師張軍再次站上法庭,希望徹底洗刷已背負近半生的罪名。
3月31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張軍拒不執行判決罪再審一案。封面新聞記者了解到,當日開庭持續了10個小時,并未當庭宣判。
據了解,張軍的最后陳述長達近兩個小時,他在陳述中表示,原審判決對其定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希望法院能判決無罪。不過,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官仍堅持對張軍做了有罪指控。
封面新聞記者了解到,當日擔任張軍案審判長的法官為山西省高院副院長管應時。管應時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第二巡回法庭任職,是最高法再審聶樹斌案、張文中案的主審法官之一。2019年7月,管應時出任山西高院副院長。
張軍出生于1938年,曾在山西省政協等部門任職,同時也是一名兼職律師。1989年,他卷入山西省昔陽縣農民與當地政府的一起土地糾紛案中。1991年,張軍被昔陽縣法院以受賄罪等三項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5年。從1991年開始,他不斷向各級司法機關申訴,截至2021年2月,已向有關部門申訴4534次。此前在接受封面新聞采訪時,張軍曾表示,自己已“為時不長,希望在臨死前能聽到‘公正’二字”。
前律師一審獲刑15年
張軍此前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1989年,昔陽縣發生一起土地糾紛案:早年,昔陽縣龐家峪村將原確權給村民的454.1畝土地收歸集體所有,后荒蕪多年,村民重新耕種這片土地。昔陽縣發文要求退地,村民不從,縣政府訴至昔陽縣法院。
張軍回憶,當時村長找到他,請他幫忙打官司,“村民沒文化,不會說法律話。我很受感動,就想為老百姓說幾句維護權益的話吧,這也是律師的天職?!?/p>
昔陽縣法院最終判決政府勝訴。村民不服,上訴至晉陽中院,二審維持原判。二審后,村民繼續向山西有關部門申訴。
1990年3月,在山西省人大召開的有省、晉中、昔陽三級政府和法院的協調會上,張軍發表專家論證意見,認為晉中法院判決錯誤。張軍記得,他和時任昔陽縣主要領導在會上發生了爭執。
張軍回憶,3個月后,昔陽縣警方以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將他帶走。1991年1月16日,昔陽縣法院以受賄罪、詐騙罪、教唆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罪三項罪名,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張軍不服,上訴至晉城中院,該院同年6月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張軍向山西高院提出申訴。近10年后,山西高院做出判決,撤銷張軍受賄罪、詐騙罪兩項罪名,仍維持教唆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最高法曾指令再審 山西兩級法院維持原判
張軍案在上世紀90年代曾引發各方關注。據了解,1999年8月,全國律師協會向最高法發函,認為該案證據不充分,建議改判無罪。
全國律協在情況報告中稱,龐家峪村村民多次聯名具狀,為張軍和其妻子郭章梅“鳴冤”。張軍案僅以口供定罪,證據不充分,應依法宣告無罪。
張軍的三位代理律師王殿學、張雪峰、劉欣認為,張軍身上背負的最后一項罪名——教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等問題。
王殿學表示,此前法院認定張軍罪名成立的證據主要為言詞證據,一審判決后,出具言詞證據的證人全部推翻此前證言。
律師向山西高院提交的代理意見顯示,村民劉玉祥在2004年的自書材料、2007年出庭筆錄、2008年律師取證的三次證言中均證實此前在昔陽所做的筆錄不真實,其根本沒進入張軍辦公室,也未聽到張軍說不讓執行的話。
2003年,最高法對張軍案做出再審決定書,決定由該院直接提審此案。2005年11月,最高法裁定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決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重審法院仍為一審的昔陽法院。
歷經15年,張軍案再次回到原點。2007年,昔陽法院再次做出判決,認定張軍拒不執行判決罪成立,張軍上訴到晉中法院,后者再次以事實不清、判決不充分為由發回昔陽重審;2009年,昔陽法院再次判定張軍罪名成立,張軍再次上訴,這次晉中法院維持了昔陽法院判決。2010年,張軍再次申訴至山西高院。
申訴11年后山西高院作出再審決定
這次申訴的結果張軍等了11年。2021年2月1日,張軍收到山西高院送達的再審決定書,此時距他首次向有關部門申訴已過去30年,這一年,他已年滿83歲。
山西高院在再審決定書中指出,原判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決定案件由該院進行提審。
2018年5月,多名法學專家曾在北京對張軍案進行論證。中國人民大學訴訟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李奮飛表示,近年來糾正了一些冤錯案件,但案件糾正更多是靠“亡者歸來”、“真兇再現”。實際上一些證據不充分、事實不清的冤錯案件更值得關注。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顧永忠針對該案被最高法指令再審后又被基層法院維持原判的現象表示,“一審二審已定局,不能再發回重審地再審,否則就會形成惡性循環,這樣申訴者是看不到希望的?!?/p>
記者注意到,近年來,在刑事申訴案異地管轄方面,檢察機關已開始起步探索。2017年12月,最高檢印發《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審查規定》。根據這一規定,最高檢發現省級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有錯誤可能,存在刑事申訴案應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經督促仍拖延辦理等五種情形的,可指令由其他省級院審查。
“這說明最高檢察機關已意識到,在司法實踐中,地方檢察機關遇到的阻力和糾錯的困難”,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計劃呼吁,司法機關應盡快出臺相應制度,對存在重大冤錯可能的案件,指定異地復查,使一些長年申訴的案件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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